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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标题    纪检监察    党纪条规    纪法知识周周学 第二十三期

纪法知识周周学 第二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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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如何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于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创建时间:2023-08-0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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