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周周学 第二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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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2.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上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创建时间:2023-08-14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