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周周学 第二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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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哪些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2.有哪些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创建时间:2023-09-04 16:10